妇委会旧版
为您服务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1-05-23 10:33:12 来源:妇委会)

         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二、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三、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Copyright © 2019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360号 电话: 021-50215021 邮编: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