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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程序、材料
发布时间:2011-11-04 13:27:15 来源:妇委会)

一、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一)领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二)换证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按照规定换领本市的《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三)补证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以按照规定补办《光荣证》。 

        二、办理《光荣证》的程序 
        申领《光荣证》、换领《光荣证》、补办《光荣证》,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曹路镇计生办地址:龚丰路85号108室、电话:58562521)。 

        三、办理《光荣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领证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换证 
        申请换领《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子女的户籍证明;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7、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换领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补证 
        申请补领《光荣证》时,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4、《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5、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四、我校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法
        领取《光荣证》后,由该教工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综合楼1103室,电话50216492)提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光荣证》复印件,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向人事处提交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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